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和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做大做强,用新思路、新观念引导企业发展,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深入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市的若干意见》(湖委[2008]2号)和《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湖委办[2008]2号),特制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的实施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目标是:从2008年到2012年,培育和扶持100家科技型小巨人企业,通过实施培育计划,形成一批具有高成长性和行业特色的高新技术骨干企业,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建立一支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企业家队伍。
第三条 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采取市县区联动方式,本市各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的组织申报、集中受理、审核推荐,实施管理,并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操作规范、规程。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联合评审、统一授牌和实施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育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 培育对象:面向全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符合国家和本市鼓励发展产业导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的科技型企业;有较完善的企业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科研投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高成长性;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第五条 列入培育企业的主要条件:
1.重点支持生物与医药、电子信息、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
2.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3.企业每年的研研开发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4%;
4.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及注册商标);
5.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有良好的信用等级;
6.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前两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30%以上;
7.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第三章 支持措施与资金来源
第六条 支持措施:
1.对列入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或科技贷款贴息;
2.围绕企业自主创新建设,在企业产品研发、技术攻关、重大科技专项、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的(中试)规模化、企业研发中心建设、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技术咨询等技术创新活动给予重点支持。
3.积极吸引银行和社会资金投入,支持企业形成多元化的技术创新投入机制。
4.对科技型小巨人企业连续3年进行培育周期。
第七条 资金来源:
1.培育科技型小巨人企业是《湖州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中的一项主体工作,其资金来源于“湖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专项”。
2.各区县科技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专项资金。
3.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积极吸纳社会融资。
第四章 申请、受理与认定
第八条 申报和受理
1.凡符合培育条件的企业均可向所在县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填报《湖州市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申请表》;申报企业还需同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前三年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所有申报材料均一式五份)。
2.申请企业所在地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受理各县区科技部门的推荐,时间为每年一次。2008年截止时间为10月30日,2009年以后每年截止时间为6月30日。各县区科技部门受理所在地区企业申请时间可适时安排。
第九条 认定
1.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通过初审的对象进行考察。
2.市科技局委托由政府管理人员、技术专家、财务专家、企业管理专家等组成的培育计划专家组对初审通过的拟培育对象进行评估或评审。
3.市科技局根据评估或评审结果确定培育对象,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培育企业名单。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条 管理
1.加强市区联动,列入培育计划的受培企业由市科技局和企业所在县区科技局共同进行培育管理。
2.市科技局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对受培企业进行定点联系,建立档案,提供个性化服务。
3.受培企业的培育期限为三年,对受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受培企业的年度经营状况进行年度考核,对不能实现经营目标的受培企业实行淘汰制。
4.对培育期满经营业绩良好的企业,市科技局将继续建立联系,予以重点扶持和支持。
5.成立培育计划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承担对培育企业的咨询和指导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并修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