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安监站、区内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开发区党委、管委会《关于在开发区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湖开发党委[2011]14号)文件精神,切实牢记和践行安监誓言,努力塑造安监人员清政廉洁的公众形象,维护法律尊严和我区良好的投资创业环境,经局务会议研究,制定我区安监人员廉洁自律八条具体规定: 1、不得接受列入我区安全生产监管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监管对象”)的礼金、礼卡、礼券等; 2、不得接受监管对象超过价值人民币50元的礼品; 3、不得接受监管对象的宴请(包括请吃、请喝、请游、请玩),因工作原因共用工作午餐的,人均餐费不得超过20元,超过自费,不得饮酒; 4、不得购买监管对象低于市值的产品; 5、不得借用监管单位的车辆、设备等用于私务; 6、不得向监管对象推荐介绍不符合其招聘条件的亲友熟人就业; 7、不得为亲友熟人向监管对象推销产品和服务; 8、不得向监管对象摊派费用或“拉赞助”,用于小团体活动。 以上八条具体规定请全体安监人员自觉遵守并接受公众监督,各安监站应共同遵守。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