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 项目 用地 预审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23条;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7号令);
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33号)。
办理要求(需提供资料等)
上报材料和审批表格需一式二份: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书(需提供项目名称、建筑面积、总投资、拟用地面积等);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有关的前期材料;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资金落实承诺证明;
4.建设项目用地选址位置(选址坐标图或者规划选址红线图);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
6.立项部门关于该项目的并联审批单或者立项批准文件;
7.1∶1000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位图;
8.国土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办理程序
1.用地单位申请;
2.立项部门受理并转办国土部门办理;
3.国土部门进行用地预审;
4.国土部门出具预审意见书转办立项部门立项;
5.城建规划部门依据预审意见书和立项文件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
6.国土部门报批农用地转征用。
注:建设项目由省(部)立项的报同级国土部门用地预审。
办理地点
市(区)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办理期限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省、部预审的项目除外)。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
市国土资源局
耕地保护处
2073756
开发区分局
2107949
违诺责任
第一次予以戒免谈话,第二次通报批评,当年考核不合格,并视其情节给予离岗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