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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程序

国土分局

建设 项目 用地 预审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23条;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7号令);

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33号)。

办理要求(需提供资料等)

上报材料和审批表格需一式二份: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书(需提供项目名称、建筑面积、总投资、拟用地面积等);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有关的前期材料;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资金落实承诺证明;

4.建设项目用地选址位置(选址坐标图或者规划选址红线图);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

6.立项部门关于该项目的并联审批单或者立项批准文件;

7.1∶1000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位图;

8.国土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办理程序

1.用地单位申请;

2.立项部门受理并转办国土部门办理;

3.国土部门进行用地预审;

4.国土部门出具预审意见书转办立项部门立项;

5.城建规划部门依据预审意见书和立项文件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

6.国土部门报批农用地转征用。

注:建设项目由省(部)立项的报同级国土部门用地预审。

办理地点

市(区)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办理期限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省、部预审的项目除外)。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

市国土资源局 

耕地保护处

2073756

开发区分局

2107949

违诺责任

第一次予以戒免谈话,第二次通报批评,当年考核不合格,并视其情节给予离岗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