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核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3款、第60、61条;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1、34条。
办理要求(需提供资料等)
需建设用地单位提供: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复印件2份);
2.立项批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2份);
3.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2份);
4.占用林地、河流等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外资项目须安全部门审核意见)(2份);
5.建设用地单位的有关资质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复印件2份);
6.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许可证(城镇规划区外提供选址意见书)(复印件2份);
7.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城镇规划区外提供选址红线图)(原件2份);
8.红线范围内的地类面积测算表(原件2份);
9.建设用地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图(原件2份);
10.关于该宗地的地价评估报告(2份);1.建设用地单位填写用地申请书(原件2份)。
需当地乡镇国土资源所(或审批供地机关)提供:
1.实地踏勘表(原件2份);
2.征用土地草签协议(原件2份);
3.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复印件2份);
4.所在村委会和当地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公告情况和补偿资金支付情况的说明》(原件2份)(附补偿资金到位的发票复印件1份);
5.涉及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的,应提供缴纳基本生活保障金和统筹费的协议(2份);
6.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的批复(复印件2份);注:⑴5公顷以上建设项目用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所需资料相应再增加1份;⑵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项目,征用土地方面的资料可以省略;
7.国土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办理程序
1.建设用地单位申请;
2.乡镇国土所(或审批供地机关)受理,到实地进行踏勘并填写实地踏勘表;
3.市(县)审批供地机关拟定供地方案缴纳用地规费,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须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还须上报审批)。
(须农用地转征用的,还须报省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办理地点
市(区)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办理期限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报省、部除外)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
市国土资源局
耕地保护处
2073756
开发区分局
2107949
违诺责任
第一次予以戒免谈话,第二次通报批评,当年考核不合格,并视其情节给予离岗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