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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程序

国土分局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9、62条;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5、36、37、38条;

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的通知》(湖政办函[2002]33号)。

办理要求(需提供资料等)

办理要求:

1.必须是户口所在地的本村村民;

2.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

4.必须符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5.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

6.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7.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8.在风景区、河道、公路及其他规划控制有特别规定的区域还必须征求相关部门同意。

上报材料和审批表格需一式三份:

1.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书(需提供村民姓名、建房用地面积、位置、建造层次、高度以及拆除旧房、退出原住宅用地面积等);

2.在册人口(户口薄或户籍证明);

3.现有住房面积批准书或者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4.村镇规划用地选址意见书;

5.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提供1∶1000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位图;

6.国土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办理程序

1.农村村民建房申请;2.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并予以公布;3.乡镇国土所填写《湖州市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村镇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4.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区国土分局依法办理审核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5.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6.经依法批准后,由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将批准情况予以公布;7.由乡镇国土所、村镇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村土管员到实地放样;8.房屋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办理地点

市(区)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办理期限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乡镇国土所在每年2、5、9月的最后十天集中上报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责任处室(联系电话)

市国土资源局 

耕地保护处

2073756

开发区分局

2107949

违诺责任

第一次予以戒免谈话,第二次通报批评,当年考核不合格,并视其情节给予离岗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