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09〕49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的通知》(湖政发【2009】38号)精神,切实做好人口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
全面调查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以来人口的发展变化情况,查清10年来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查清流动人口、人口老龄化的进展状况等,为研究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人口普查工作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从2009年至2010年10月底。主要工作:2009年—2010年2月:建立管委会、镇(街道)、村(社区)普查机构;落实普查办公地点、人员和经费;拟定工作计划;制定普查方案。2010年3月—2010年6月:进行户口整顿;开展普查宣传动员;进行普查试点;筹备普查物资。2010年7月—2010年10月:选调普查员、指导员;培训普查人员;进行清查摸底等。
第二阶段为普查登记复查阶段,从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主要工作包括:普查员入户登记;进行复查和事后质量抽查。
第三阶段为编码和数据处理阶段,从2010年11月21日至2011年 12月。主要工作包括:进行快速汇总;对普查主要数据进行评估和上报;普查表编码;进行普查表光电录入;数据审核;发布主要数据公报;数据编辑、转换、汇总、制表。
第四阶段为资料开发和总结阶段,从2012年1月至2012年底。主要工作包括:建立人口地理信息;编印和开发利用普查资料;总结普查工作。
三、普查的组织实施
人口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做好普查各项工作。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要求,开发区成立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与统计局,具体负责人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实施等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进普查工作。
各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普查的经费保障
第六次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并根据普查工作需要及时拨付到位。各级单位要帮助普查机构落实办公场地,配备好各类设备特别是数据处理设备,为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五、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人口普查的有关规定。人口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报道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