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监管,积极开展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居住出租房屋数量猛增,火灾隐患日益突出,各类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威胁。为切实消除居住出租房屋火灾隐患,坚决预防和减少出租房屋火灾事故,确保消防安全形势稳定,扎实推进"平安湖州"建设,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平安湖州"的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集中整治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强化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力争用一年左右时间,通过分阶段整治,使现有居住出租房屋基本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减少或杜绝产生新的居住出租房屋火灾隐患;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增强广大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安全水平,坚决预防和减少出租房屋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整治重点
整治的重点范围是一房多户形式出租的房屋和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居住(3人以上)且存在突出消防安全隐患的出租房屋,以及为劳动密集型企业配套的员工集体宿舍。整治的重点区域是城郊结合部外来人员集中居住区域、块状经济发达的区块、用于出租的简易棚屋连片区域。
四、整治措施
(一)全面排查。各县区政府要统一组织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建设、工商、电力、城市管理等部门,组成整治工作组,负责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组织公安派出所、治安巡防队、乡镇公共安全中心等基层单位和村(居)委会,并充分发挥流动人口专售员、协管员等队伍的作用,对本辖区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要将房屋租赁与使用、建筑结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和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出租房屋列入整治对象,并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
(二)明确责任。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各地要通过组织召开整治工作动员会议、发布公告等方式,明确整治要求,督促房屋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措施。出租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租房屋,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对排查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出租房屋,要督促租赁各方签订消防安全隐患整改责任书。
(三)综合治理。各地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职能作用,开展综合整治,消除出租房屋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居住出租房屋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和用火、用电、用气竿情况进行检查治理;建设、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居住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建设部门同时要加强对公共消火栓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及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要配合、支持相关部门对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治;电力部门负责对居住出租房屋外部供电线路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积极做好安全用电宣传,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居住出租房屋内用电安全隐患检查并提出整改指导意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指导各乡镇公共安全中心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规划、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违章搭建的居住出租房屋整治。各地要坚持人防、防相结合,积极推广应用独立式烟雾报警、简易喷淋、救生缓降等消防安全技术,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提高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条件;引导房屋出租人参加保险,提高出租房屋发生火灾后的保险赔付。
(四)严格查处。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建设、规划、工商、电力、房管、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接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出租房屋违法行为。违反居住出租房屋租赁和使用规定的,由房售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居住出租房屋从事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存在违章搭建的居住出租房屋,由规划、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拆除;居住出租房屋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和用火、用电、用气等情况不符合治安、捎防规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查处。
(五)动态监管。各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 (居)委会等单位要建立居住出租房屋日常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居住出租房屋巡查登记,随时掌握居住出租房屋和租住人员的基本情况,保证租赁信息及肘准确,实现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的动态化,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房管等部门。
(六)宣传教育。各地要组织人员重点深入外来务工人员较多、居住出租房屋较集中的区域,宣传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和安全使用房屋的知识,提高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要从保障房屋承租人自身安全和利益出发,宣传、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逃生自救、报警、疏散常识,增强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提高房屋承租人自我管理、自我防范的意识。
(七)长效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居住出租房屋火灾危险性分析和消防安全等级评价以及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公示、督促整改和政府挂牌督办等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要将居住出租房屋约有关安全要求纳入公安部门流动人员管理、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和日常监管内容。流动人员多、租赁需求大的区域,要积极建设外来人员公寓。
五、工作步骤
整治工作从2009年11月开始,到2010年10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11月至12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媒体作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的认识。要给合当地实际,明确职责分工,广泛动员,统一思想,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区的整治工作方案,于12月7日前报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0年1月至2010年3月)。组织对居住出租房屋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情况,掌握底数,健全档案。要认真剖析,针对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户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制定整改计划,签订整改责任书,落实整改责任。
(三)集中整改阶段(2010年4月至2010年9月)。各地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边查边政,全面开展整治工作。对纳入整治的居住出租房屋存在火灾隐患的,要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整改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和进度,确保所有登记在案的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或妥善处理。对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重点区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工作组,指导帮助整治。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0月)。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对本地区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要认真总结综合整治工作经验,研究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巩固整治成果。各县区要对开展综合整治工作酌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将综合整治工作各阶段的实施情况及时上报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并于2010年10月20日前上报综合整治工作情况总结,由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近年来,我市居住出租房屋虽历经整治,但火灾事故仍时有发生,导致人员重大伤亡的致灾因素仍普遍存在,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采取措施,扎实开展整治工作。
(二)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统一组织和协调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组织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份内工作,以严肃认真的态度,扎实推进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
(三)加强督导,严明奖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不定期加强对居住出租房屋综合整治工作,特别是重点区域整治情况的督查,及时通报整治工作情况。对整治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要予以通报表彰,树立典型;对组织整治不力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
(四)统筹兼顾,确保实效。各地要将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与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相结合,与"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相结合,与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相结合,与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合理安排,统筹兼顾,确保出租房屋火灾隐患整治取得实效,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








